周悦丽;李禹潼;居住权作为一种具有人役性色彩的用益物权,在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发挥着保障弱势群体和平衡利益的重要功能。作为特殊的物权,居住权既有财产权的特征,又具有人身性质的限制条件。双重属性使得居住权在适用过程中产生了两种相互对立的理解趋势:扩张主义与限缩主义。扩张主义者认为,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不仅应保障弱势群体的生活,还应促进住房资源的交易流通。相反,限缩主义者认为,居住权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利,不具有推行投资性居住权的意图。许多研究者揭示了不同立场的理论特点,但未明确问题的关键在于居住权的实质基础,并未从规范内部的观点阐述居住权的意涵。针对该方法论上的阙如,有必要重新梳理居住权的实践基础与文化历史基础,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(以下简称《民法典》)的视角重新审视其性质与内涵,对不同主义的居住权研究进行考察,借以规范性的理论得出结论:居住权应当严守自身保障弱势群体的理念,维护物权体系的秩序。
2025年04期 v.26 71-77+153页 [查看摘要][在线阅读][下载 1443K]